关于对姜德龙等10名同志进行(届满/离任)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的规定,我处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 托(吉化院组便函字[2023]1 号),对我校后勤保障部、团委、计划财务处等10名负责人进行(届满、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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