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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6-09-14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审计处

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及所属各单位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跟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及附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校长及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遵守各项审计准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审计的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附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企业合并、资产重组、破产清算;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预决算

(七)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校内各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八)学校各部门、教学院等有关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

(九)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校长及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参与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由审计处把关,所需费用学校解决。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同时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审计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校内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会计凭证、帐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相关学校领导反映汇报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院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校领导的意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财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处年初制定工作时无法确定的审计事项、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事项,由学校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书面提请,经校长及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审计小组明确一名主审人员,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第十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不作答复视为无异议。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小组审查审计报告,确需修改的修改后连同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意见书送审计处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一并上报校长及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审批。校长及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应当在10内予以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30日内经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一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校长及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书面提出,校长及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机构对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十  根据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的批示,审计小组主审人负责后续审计工作,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直至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完全落实。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由审计小组主审人按审计档案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材料,经审计处审查验收后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提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规定》、《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