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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2016-09-14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审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制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 履行经济责任的正处级领导干部;

(二) 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三) 学校及组织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资源管理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学校党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资产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资源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二)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包括:

1、经济决策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2部门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3、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

4、主要业务、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等的管理情况;

5、有关经济业务是否纳入学校集中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

6、各项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取得绩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对有关领导干部及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为其任职期间,对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最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

(二)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其他不宜安排经济现任审计的。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条 审计应当根据组织部书面委托及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条 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十 审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提交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可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 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 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 办法由学校审计负责解释。

第三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