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审计的内容,是指学校或所属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在其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和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及审计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单项工程在1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修缮、装饰、办公室及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运动场地、护坡(挡土墙)、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教学试验台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大型基建、校内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委托费用参照吉建协〔2022〕1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由建设单位支付,审减金额超过5%部分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支付(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审核结果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了对工程的基础、主体、装饰的竣工验收工程量抽查外,还将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跟踪审核。对于在工程量计量上弄虚作假的企业,审计处将提请学校取消其今后对我校工程竞标的资格。
第三章 工程审计程序
第六条 工程预算立项审计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工程预算立项审批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关负责人签批后(附详细工作内容及估算),报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提交结算材料及清单,报审计处审核,审核结果报校长签批。
第八条 校内招标工程项目报审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经主管部门领导签批,报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工程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第十条 对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变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变更,需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同书面报告(必要时学校要聘请专家论证),并经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其单项变更造价增加额超过10万元的是否报经主管校长签批,其单项变更造价增加超过20万元或变更项目超过招标金额10%的是否报经校长签批;
(二)工程项目变更造价的审核:
1、工程项目变更项目在标书中已有相同的项目;其造价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处理;
2、变更项目在标书中没有同类项目参考的,其单项变更增加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其造价;其单价变更增加额超过5万元或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部分超过工程预算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单位共同对变更造价签署意见,报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重点审核分项工程量;
(三)审查施工图预算是否按图编制,有无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变更施工项目等情况。
(四)审查套用的定额、指标是否准确,有无高套、重套定额和拆项计算等问题,定额换算和定额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查各种取费是否准确,费用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定额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及学校工程洽商相关内容,取费基数和费率选用是否合理;
(六)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及购买的材料质量与价格是否真实、合规。
第十二条 任何工程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审计处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须在30日内、大型项目须在12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齐审核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30日内出示审计意见;修缮及其他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5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齐审核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20日内出示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校内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结算申请;
(二)招标立项审批文件;
(三)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四)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五)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
(六)现场施工影像资料和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和验收报告等;
(七)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违纪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对监理签证不实的处理办法
对发现的不实签证,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金额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监理单位监理费,并追究建设单位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对工程结算误差率过高的处理办法
学校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审核人要增强责任感,避免高估冒算,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对所报建的工程项目要有关把关,以降低终审的审减率(政策影响除外),力争终审的审减率控制在5%内。对一年内有两个工程的结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三)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