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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17-06-28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审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审计,对各项资产、负债、及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及进行的审查、评价、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我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对被审计单位人的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及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收入、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及对专项资金及专项资产管理情况的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规程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授权或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3日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相关材料;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五)审计小组向各有关单位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

(六)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校领导审阅后,发文至授权单位,抄送有关领导及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有经营活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按年度连续进行。如被审计年度的有关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经营活动,应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校内有关单位应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