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成立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第47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强化学校内控管理,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协管审计工作的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学校党委常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委员会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重要政策和重要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三)负责部署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统筹协调纪巡审贯通协调开展工作;
(四)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并作出指示和指导;
(五)审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
(六)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促进审计监督在学校监督体系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七)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
(三)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1.在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2.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将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通报审计委员会组成部门。
(二)组织部
1.向履任的领导干部告知该岗位的经济责任;
2.根据校党委工作安排,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
3.向审计处出具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确定被审计对象和内容,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4.配合审计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5.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三)纪检监察机构
1.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会同审计处研商审计对象相关情况;
2.对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酌情向审计委员会通报情况;
3.将审计整改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
4.构建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巡察监督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5.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问题。
(四)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1.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会同审计处研商审计对象相关情况;
2.将审计整改内容列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3.构建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巡察监督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4.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巡视巡察工作相关问题。
(五)人事处
1.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被审计对象的材料;
2.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
3.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人事工作相关的问题。
(六)计财处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财经法规、政策等向审计委员会通报;
2.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等财务资料;
3.向审计委员会通报所掌握的学校有关财务专项检查结果;
4.对涉及有关财务管理审计整改事项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对被审计对象涉及有关财务管理审计整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整改落实;
5.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等向审计委员会通报;
2.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台账、电子数据等资料和证明;
3.对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审计整改事项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对被审计对象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审计整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整改落实;
4.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内部管理,规避资产管理风险。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所掌握的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共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凝心聚力的审计工作格局,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共同推动学校审计发展。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体委员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将列席人员名单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审计委员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当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涉及需要回避事项的人员,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