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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5-03-03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审计处

吉林化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工作要求,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领导干部包括:

(一)正处级领导干部;

(三)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四)学校党委、行政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接受组织部门的委托,依法依规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负责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纳入审计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重要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上述相关领导干部及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其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预算管理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对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实施

第十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年度计划进行。由审计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由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成立审计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党委组织部等部门。

第十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 实施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等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决议决定、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二十一 审计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 审计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审定,报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发出,主送党委组织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

第二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最终决定。

审计评价

第二十 审计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十 审计评价时,应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经综合分析研判,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三十一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机制。

三十二 审计结果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通报范围较大的,需报经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十三 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

第三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所在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 审计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学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学校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化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