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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5-03-03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审计处

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本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作为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并就其中重大事项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为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育厅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给予保障。专职审计人员应由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职员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决策、合同审签、支付核批、制定内控制度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审计任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任务,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 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 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十)协助学校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实务指南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九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党委巡察、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对所属部门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外部审计巡视等成果对以往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