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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2025-03-03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审计处

吉林化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成效,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吉教审【2017】11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包括国家或地方审计机关、教育等组织实施的外部审计及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推进、按期督办的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负责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加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账销号等;审计处负责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报告年度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整改未完成的重大问题及原因等;审计处适时向校长报告阶段性审计整改工作结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担与部门职责有关的整改工作,应积极协助、配合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针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第八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程序

 第九条 由外部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学校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由审计处根据各单位职责初步拟定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各责任单位按照确定的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条 由审计处实施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处根据审计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各责任单位按照确定的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需同时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校领导批示等有关文书之日起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整改建议等进行研究与整改,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成立整改工作小组,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规定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向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整改清单;

七)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整改报告还需附上与整改措施逐一对应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正式发文的制度、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制定的流程图、有关会计凭证、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等。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除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外,还应一并报送需要长期落实的审计整改事项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后续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将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反馈至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直至彻底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说明,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个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严格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审计整改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规定时限内未报送审计整改报告的单位,审计处应书面督促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开展跟踪检查,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和销号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对整改落实不到位、进度缓慢、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审计处应下发整改督办函,督促审计问题整改见底清零,防止屡审屡犯被审计单位应对督办问题重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整改报告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说明提交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通过整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督查、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向学校提出建议,促进学校从体制机制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从源头上理顺经济关系,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审计处可约谈或会同党委组织部约谈被审计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被审计领导人员,并向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或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视需整改问题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经审计处催促仍未提交的;

(二)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三)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四)被审计领导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说明,经催促后仍拒绝提交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