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为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检查。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由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筹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学校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审计任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任务,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本规定。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检查,对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活动,帮助委托部门实现业务事项的管理目标。
第十七条 承办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各类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二)列席学校有关审议预算、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工作会议,列席学校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三)在立项授权范围内,要求被审计对象以及有关部门或学校及时提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获取部分设定了相应权限的内部材料或数据。
(四)通过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以及查询被审计学校相关原始会议记录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物资、通知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权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审计实施中有争议或存疑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或鉴定。
(八)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要求立即予以纠正、整改。
(九)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需由其他部门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可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书、审计咨询意见书或审计要情等各类审计文书。
(十一)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日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十二)根据学校的审计资源情况,负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的审计业务事项,并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第十九条 服务学校治理的需要,以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为指引,以年度审计计划为授权,结合内部环境和审计资源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第二十条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不同审计方式,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推动内外审计资源的整合,灵活运用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方法,对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各类学校资金、学校资产、学校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立足推动学校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成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第二十四条 建立确保审计质量的内控机制,定期检查与评估已开展审计工作质量与预期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审计处长批准,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不得随意调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学校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计划批准后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
1.审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对于新开展的审计类别项目,应当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
2.审计处及时做好包括项目立项、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编撰审计文件等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组至少由两名以上的人员组成。
(二)审计实施
1.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2.召开有被审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
3.审计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把握重点,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5.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报告
1.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要求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2.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的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
3.在完成审计报告的规定审批程序后,审计处向学校提交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的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一经批复,审计处应及时报送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根据需要,审计报告亦可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整改
1.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2.根据需要,出具有关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3.定期向校长和协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校和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应当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在对所属部门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学校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部门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学校产业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