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吉林省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目的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结果、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状况完成情况等。
第二章 审计规程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属于学校年度常规工作。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管理的要求,编制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实施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要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必要时可请其他专业人员(如工程专家等)参加。审计组要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八条 审计处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为保证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计财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以及校领导的批示文件;
(二)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
(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预算拨款、会计核算科目和经费使用的说明、规定;
(四)预算拨款项目账、登记簿及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帐单、银行对帐单;
(五)预算收支的帐簿、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
(六)有关年度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会计电子信息数据;
(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八)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计财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责任。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复核、审定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复意见,呈报主要领导审阅后,进行后续审计,以促进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方式及时间: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财务决算审计应在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上级单位部署,编制完成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报告后,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五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处须列席参加学校各项预算分配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学校预算分配、管理、执行相关情况。
第三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
(一)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批复和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合规,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2、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3、预算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预算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完整;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收入,有无截留、挪用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收费管理上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等;
(五)各项收入,包括财务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各项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
(二)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和按计划执行,报账手续是否完备;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 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一)各预算收支项目的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与年初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二)预算执行与事业计划完成之间的协调保障情况,学校及所属部门是否完成了事业计划和部门工作任务,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三)学校及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四章 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财务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与预算对比有哪些差异及其原因。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项财务指标是否准确计算,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