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降低学校科研风险,提高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科技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
(一)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科研资金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其他高校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四技合同”资金属于横向科研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科研经费审计分为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是指:对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才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进行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是指: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的审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 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科研经费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且按项目设立专门账号或明细科目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8、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主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处和计财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科研经费项目编号(财务编号)等其他相关资料;
6、特殊情况应提供有相关单位盖章、项目主持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处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科研经费收支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相关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科研项目主持人、所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规程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收支审计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实施过程中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单位须支持配合审计处工作。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学校组织聘请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处协助开展工作,提出审计工作建议。
(三)审计项目的确定,由科技处根据审计要求于每年初对年内所有需要审签的科研项目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将根据需要审签项目情况,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程序:
1、已完成需要结题的科研项目,经科研处核实后,由科技处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书;
2、审计处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发出审计通知,被审计项目主持人在三日内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3、科研项目主持人按照审计要求,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4、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
5、对审查存在问题的科研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项目主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二)科研经费收支审计程序
1、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受科研处或相关部门的委托,经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临时需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学校召开由科技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根据学校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
4、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根据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等相关内容实施审计;
6、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按照科研项目要求,选择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及科研处、审计处、财务处积极配合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主持人、科研处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报相关部门存档(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各一份);
第九条 审计报告
(一)实施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后,审计处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处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处向学校领导、科技处、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项目主持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主持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